武汉建设信息网?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如何办理武汉工程专家论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论证管理工作,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现就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论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和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是指以*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标准规范等为依据,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工程质量与安全、公共利益等提出技术咨询论证意见。
(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由武汉市深基坑工程咨询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是武汉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委的日常工作。
专家库成员是指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且经市建委审核确认的人员(第一批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必须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
1、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基槽;
3、开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或基槽。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深基坑工程施工分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还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是专家库成员。
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9米(含9米);
2、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9米(含9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工程;
3、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是同一主体;
4、专家委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意见中明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施工方案论证的工程。
(五)施工单位所*的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设计业绩的单位*。
(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省标准规范、《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规定(试行)》(wbj-1-2001)和《武汉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见附件2)等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报送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1份;
3、地下主要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1套;
4、深基坑工程周边环境说明、深基坑工程周边邻近建(构)筑的现状鉴定原件1份;
5、出图章、执业章齐全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含设计计算书)7套;
6、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光盘1份;
7、其它需要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专家委应根据所报送的设计方案的技术特点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专家库成员进行论证。论证时,可邀请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备齐论证所需的资料后,报送专家委;
2、专家委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库成员审阅设计方案;
3、专家委确定论证日期并通知建设单位,除专家以外的参会人员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
4、专家委论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5、专家委除留存归档所需的论证资料外,其它资料退还建设单位。
(六)专家委论证时,应根据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到现场进行踏勘,以使论证意见更科学、合理。
(七)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专家委的论证意见进行完善或修改。若有重大变更,应对变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论证。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依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经专家委论证后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由具有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施工单位*。(二)对于需要论证的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库成员中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
(三)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后,应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确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对变更后的施工方案重新进行论证。
四、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和专家库成员管理
(一)参与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的专家库成员应做到:
1、积极参加深基坑工程方案论证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技术论证职责;
2、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如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各方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经济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工程方案发表意见,对本人提出的意见签字确认;
4、有义务参加所论证的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险情或事故的技术处理工作。
(二)未经专家委同意,专家库成员不得以专家委的名义组织任何论证活动。
(三)专家委在对深基坑工程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应选取与该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参加责任认定工作。
(四)对于重要的或复杂的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应对已经论证的深基坑工程进行后评估,以便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论证水平。
(五)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建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有关深基坑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对于有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管理部门应核验深基坑工程的方案论证意见。对应进行而未进行方案论证的,管理部门要求相关单位补充完成方案论证工作后方予办理相关监督手续。
六、其它
(一)本通知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武汉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名单
2、武汉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武汉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名单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刘广润范士凯何克农刘连喜李受祉申俊甫
宋榜慈徐海清唐传政余平安舒武堂刘祖德
温国炫杨光煦苏景中魏章和张杰青施木俊
徐扬青袁内镇冯晓腊陆祖欣李霆李欢秋
郑俊杰郑锦明姚海林陈继淮何天牛刘福庆
蒋乐薛晓荣郑祥斌袁志刚张希黔张琨
王爱勋郭刚艳谭先康龙子厚唐红王平
蒋伍林奚亮王日章严伟承蒲宇锋许鹏
唐革新付红阳胡春林戚辉胡涛周家谟
姚华詹红跃刘湘云傅旭东刘俊义司马军
喻国安姚永华官善友甘笑军邬毛志杨新
注:上述专家库成员的有关资料详见”武汉勘察设计信息网”(*whkcsj.gov*)。
附件2:
武汉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为提高基坑工程质量,保证基坑工程安全,减少基坑工程险情或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技术措施。
一、加强基坑工程勘察
(一)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现行《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的有关规定,满足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
(二)*结构的地下室基坑应专门进行工程勘察。
(三)基坑深度2倍范围内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据均不应少于6组。
(四)基坑开挖的地层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二、加强基坑周边环境保护
(一)建设单位应提供基坑工程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电力、燃气、电信、给水、排水等)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和图纸,包括位置、类型、规格、埋深等。
(二)基坑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周边环境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在设计文件中作出专项说明,除应注明与边轴线距离外,尚应注明与坡脚线和基坑上口边线的距离。对周边环境条件分析时,应区分哪些涉及公共安全,哪些只涉及局部或内部安全,以便考虑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三)对可能引起物权纠纷的相邻建筑物、地面地下设施,应查明现状。符合下表所列条件者,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进*屋现状勘查,对建筑物的倾斜、构件裂缝和地坪裂缝的分布进行观测记录和拍照,并出具书面意见。
基坑坑底、坑壁土层相邻建(构)筑物距基坑上口边线间距
硬塑、坚硬粘性土 1倍开挖深度以内
可塑粘性土 1.5倍开挖深度以内
软塑、流塑粘性土或粉、砂土 2~3倍开挖深度以内
(四)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管线应采取预先加固、托换等保护措施。对距离基坑开挖深度1倍以内的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物宜采取拆除或加固、托换等加强措施。
(五)在基坑周边设置高大广告牌、塔吊等设施时,应考虑对基坑安全的影响,并一同纳入基坑设计。
(六)锚杆不得超出规划红线范围。基坑侧壁或坑底存在软土或粉、砂土时,锚杆不得打入相邻已有建(构)筑物下部、地下管线范围和邻近的重要交通干道地段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加强支护结构选型的控制
(一)坡顶线与周边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5m或1倍基坑开挖深度时,不宜采用放坡。
(二)采用喷锚或复合喷锚支护时,在一级阶地基坑开挖深度不应超过6m;在三级阶地老粘性土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6m时,应采取其它可靠的加强措施。
(三)基坑侧壁主要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80kpa的软土层或坑底存在深厚软土层时,不得采用喷锚支护和复合喷锚支护。
四、加强支护结构的技术保证措施
(一)采用水泥土桩墙(含加筋水泥土桩墙)为复合喷锚支护(隔渗)结构时,墙厚不应小于900mm。
(二)采用钢筋砼桩墙为支护结构时,桩冠梁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0m。
(三)采用锚杆时,不得以贯入小直径钢管代替设计要求的预成孔注浆锚杆。
(四)采用喷锚或复合喷锚支护结构时,锚杆与面板构造连接除符合《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第6.9.3条图6.9.3规定要求外,锚杆与面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围檩;当锚杆层数超过3层时,应间隔设置围檩。
(五)采用水泥土桩墙的复合喷锚支护时,桩墙顶部宜设置钢筋砼压顶梁。
(六)水泥土桩墙28天龄期的单轴无侧限抗压强度,当无试验数据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加筋水泥土桩锚支护技术规程》cecs147:2004第6.2.7条规定取值。
五、加强地下水的控制措施
(一)当坑壁存在饱和粉土、饱和粉细砂或饱和粘性土与粉土粉细砂夹层时,应设计侧壁隔渗,隔渗帷幕深度应进入基坑底不少于2m;必要时,应进行渗流稳定性验算。
(二)采用中深或深井降水时,应充分估计地下水位降低引起的周边地面变形。在建筑密集的城区,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5m且进入主要承压水含水层时,地下水控制应以隔渗为主,降水为辅。在多层、低层建筑密集的住宅区,预估降水引起的沉降量较大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控制抽水量。
(三)基坑设计前应了解周围的地表水和地下给水、排水管的渗漏及场地地下水情况,作好基坑周边及基坑内的防水和排水设计,以及基坑周边地面防水保护措施。尤其在老粘性土分布区应严防地表水渗入边坡土体和基坑内。
六、加强深基坑工程施工检测和监测
(一)采用锚杆或复合喷锚支护结构时,锚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极限抗拔力试验,对于无经验以及采用新型锚杆时,应事先进行成锚工艺试验;水泥土桩墙体应进行墙体强度和桩身均匀性试验,必要时,进行抽芯检测。
其它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也应根据现行的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验。
(二)基坑放线和开挖时,发现周边环境条件、土质条件或开挖深度有变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基坑工程方案。
(三)参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应重视基坑监测工作和监测信息,建立监测信息的报告、传递、报警制度,将可能出现的险情消灭在萌芽状态。
求武汉市所有建筑工程单位名单
襄樊市水利水电工程团
重庆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
十堰市市政建筑工程*
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有限*
九江市广安建筑工程*
第二标段:
武汉市江夏区市政建筑总*
汉江水利水电(*)有限责任*
湖北*江清淤浚工程有限*
武汉建通市政工程有限*
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标段:
监利海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
湖北详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
鹤峰县兴城市政工程有限*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
湖北华亚建设工程有限*
第四标段: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襄樊分*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
东平安秦黄河工程有限*
濮阳市黄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
湖北北龙建筑工程有限*
第五标段:
湖北江天建设*有限*襄樊分*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
湖北红源市政工程有限*
武汉市江汉区城建市政工程处
湖北祥兴市政工程有限*
第六标段:
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
襄樊市市政工程总*
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
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
山东恒泰工程*有限*
第七标段:
荆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
武汉一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
武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
应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总*
第八标段:
武汉新十建筑*有限*襄樊分*
荆门市昌泰建设有限*
湖北浩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
江苏中兴建筑有限*襄樊分*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襄樊分*
第九标段:
湖北省咸宁水利工程*
湖北正源市政公用事业有限责任*
武汉市新洲区水工建筑工程*
武汉浩坤建设工程有限*
黄石市市政工程总*
第十标段:
长江岩土工程总*(武汉)
仙桃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
武汉*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
湖北长青建筑工程有限*
武汉市古田市政工程有限*
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管网,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公共管道网络(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公共管道网络。第四条本市信息管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信息管网的建设应当与驻地网的建设相衔接,为推动光纤驻地网建设以及语音、数据和视频三种网络业务的融合,实现各类信息服务的平等接入创造条件。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市信息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管网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本市信息管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本市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用现有信息管网设施。第八条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管网近期建设规划和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组织*全市年度信息管网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投资的信息管网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武汉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和经营,由市人民*依法确定的单位负责实施。第十一条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建设信息管网。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同步建设信息管网。第十二条信息管网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信息管网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同时抄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
架空信息线缆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架空信息线缆入地工程。第十五条对于暂时不能埋入地下的架空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线缆及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对废弃的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第十六条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为有线电视、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管网使用单位)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服务。
信息管网可采用出租、*的方式经营,信息管网的出租、*价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第十七条已*的信息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管网使用单位负责,管网使用单位也可委托信息管网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已出租的信息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信息管网建设单位负责。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信息管网。第十九条信息管网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负责日常维护的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可能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事先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信息管网损毁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修复,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链接:http://www.kmjbhy.com/html/87962855.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