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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究竟是什么

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公租房申请条件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公租房申请条件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公租房申请条件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

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公租房申请条件一点也不难,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萧县凤北佳苑有租房子的吗

经过我的搜索和了解,在萧县凤北佳苑目前有租房子的情况比较少,不过也不排除有,具体还需深入了解。主要原因是萧县凤北佳苑是一个新的小区,房屋建设比较新,目前处于陆续交付的阶段,因此房源比较紧张,而且市场上的租房需求也不是很大。建议如果有找到租房信息,需要谨慎核实一下,确保是可靠房源,并注意个人的安全问题。

宿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安徽省宿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0〕1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一)家庭认定,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因智障或残疾的,年龄在28岁以上,虽然未婚,按一个自然户认定。(二)家庭人口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申请人; 2.配偶; 3.未婚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户口临时迁出的未成年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在本市有户口,但长期未在本市居住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 3.已入住社会福利院的。二、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认定(一)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其它所得。(二)无房户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并且承租*直管公房、单位公房,其租金达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或者因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租借他人住房以及居住临时简易房、危旧房的,认定为无房户。(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 3.申请家庭无特殊原因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待入住的*安置房屋。(四)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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